基督徒的自由

基督徒的自由

主講人 / 作者: 
許承道牧師
佈道日期: 
2024-10-27

哥林多前書九19-23

以弗所教會是一群「對主耶穌有信心,對眾聖徒有愛心」(一15) 的基督徒,主上帝透過他們證明了祂的應許:「 在基督裏你們聽見真理的道,就是那使你們得救的福音,你們也信了他,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。」(一13) 聽信得救的福音,上帝就將祂所應許的聖靈賜給我們,作為歸屬於祂的印記。

一、有聖靈為印記

既然是歸屬於上帝,那麼生命中就會經歷來自上帝的靈帶來的自由:「主就是那靈;主的靈在哪裏,哪裏就有自由。」(林後三17) 在聖經中,「自由」常與「釋放」一起:「你們要以第五十年為聖年,在全地向所有的居民宣告自由。這是你們的禧年,各人的產業要歸還自己,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家。」(利廿五10),「 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,得享上帝兒女自由的榮耀。」(羅八21)

馬丁路德(Martin Luther,1483/11/10-1546/2/18)為了使所服事的對象—15世紀知識缺乏的人民一易於明瞭起見,先提出兩個論心靈自由與束縛的主題:1.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萬人之主,不受任何人的管轄﹔2.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萬人之僕,受一切人管轄。

這兩句話雖然好像互相矛盾,但若連成一段,就能體會保羅的話,他說:「我雖然是自由的,不受人管轄,但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,為贏得更多的人。」(林前九19) 又說:「你們除了彼此相愛,對任何人都不可虧欠甚麼,因為那愛人的就成全了律法。」(羅十三8)

二、釋放後的自由

保羅領受、參透這樣的自由,因此使徒行傳記載掃羅(保羅)面對亞基帕王的申述,說到當年:「12 帶着祭司長的權柄和命令往大馬士革去。13 …從天上有一道光,比太陽還亮,四面照射着我和跟我同行的人。14 我們都仆倒在地,我就聽見有聲音用希伯來話對我說:『掃羅!掃羅!你為甚麼迫害我?你用腳踢刺棒是自找苦吃的!』15 我說:『主啊,你是誰?』主說:『我就是你所迫害的耶穌。16 起來,站着,我向你顯現的目的是要派你作僕役,為你所看見我的事,和我將要指示你的事作見證人。』」(廿六12-16)

這是一段在基督裡得自由的人的告白:「基督釋放了我們,為使我們得自由。所以要站穩了,不要再被奴隸的軛挾制。」(加五1) 基督徒的自由使基督徒做不同的選擇。

《献给無名的傳道者--我的弟兄(1948.10.30)》中孰悉的一段:

「是的,當黎明快要來臨的時候,人世間便越顯得黝黑、艱難、幽暗。但是,你卻這樣地說過:是自己的手甘心放下世上的享受;是自己的腳甘心到苦難的道路上來奔走!『選中』這條不自由的道路,並非出於無奈,相反地,卻正是大膽地使用了自己的『自由』!所以,寧肯叫淚水一行行地向內心湧流,遙望着各各他的山頂,就是至死,也絕不退後!」

三、基督徒的自由

需要抉擇時,是最自由的。自由不是可以做想做的,而是可以做的,能夠不想去做。詩篇說:「44我要常守你的律法,直到永永遠遠。45我要自由而行(行在寬闊之地),因我尋求了你的訓詞。」(詩一一九)

上帝的律法誡命,使生命有軸線,因此要選擇,無論是目標或方向,這就是自由:「若你們認為事奉耶和華不好,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:是你們列祖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明,或是你們所住這地亞摩利人的神明呢?至於我和我家,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。」(書廿四15)

選擇上帝的律法使人的行為有準則,使人心有所嚮往,使生命有方向,因此生命有了真正的自由。並且在上帝的律法中,人的行為受約束,得保障,如同十誡中後六誡的倫理指引,保障人的自由。上帝應許凡是遵行律法的就蒙福,這是真正的自由。

愛的本性就是隨時服侍,並受所愛之人的管轄。耶穌基督正是這樣:祂雖是萬有之主,卻甘願服在眾人之下,服在律法之下;所以祂一面是自由的,一面是奴僕,一面是上帝的形象,一面又有奴僕的樣式。因此保羅說:「凡我所做的,都是為福音的緣故,為要與人共享這福音的好處。」

基督的自由灌注在聽信行的跟隨者: 「誰喝我所賜的水,就永遠不渴。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裏面成為泉源,直湧到永生。」(約四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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